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用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法律规范防爆电气的检查、检修、维护行为,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GB3836-93 标准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中的矿用电气设备包括井下用各类电气设备、照明、通信、监测和信号装置、仪器、仪表、矿用电缆等
第三条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防爆电气设备
第四条 凡已接装的防爆型电器,失去防爆性能的,称为失爆,凡电源侧未拆除电缆的设备发生失爆的,均视为失爆
第五条 凡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要求根据防爆管理使用的场所使用的,都必须根据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所用的紧固件,必须使用合格的标准件
第二章 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第七条 在检查中凡有下列情况或不符合相关条款内容之一者即为失爆:一、外壳:1、外壳出现变形,歪扭、裂纹、开焊,或凹凸超过 10mm 的
2、外壳厚度低于原设计厚度 87%以下的
二、隔爆面:1、静止式、转盖式、插盖式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低于▽5(新标准6
3)的,操纵杆、电机轴隔爆面低于▽6(新标准 3
2、静止部分的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的结合面、转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直径差)W,隔爆结合面最小有效长度 L,隔爆结合面边缘至螺栓通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达不到表 1 规定者
表 1接 合 面型 式L(mm)L1(mm)W(mm)外壳容积 V(l)V≤0
1平面、止口或圆结构6
60带有滚动 轴 承 的 圆筒结构6
803、快动式门或盖(转盖式或插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