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的公平关系创新构建论文 摘要: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
环境法以环境社会利益为本位,转变了传统私法中以契约为基础的抽象平等,将人看成具体人,对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主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
体现在法价值上是要从抽象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本文将这种实质公平作为一种新型公平进行讨论,重点是通过对这种新型公平关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来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法理论讨论有所助益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侵权社会法新型公平关系实质公平公益诉讼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 中外法史中,公法与私法作为相对立的两大法域存在已久,然而,随着新型社会问题的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不限于简单的公法上的管理关系及私法中的平等关系,出现了不同于两者的新型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的产生促使了新法域的产生——社会法
市民法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社会法使人成为真正的人
这点在法的价值上体现为:市民法实现了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起点的形式公平,而社会法则要求实现结果的实质公平
环境侵权就是这类新型社会问题的一种,环境法也就成为这个新法域的一支,因而对公平的要求也不同于传统私法而要建立起环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
一、论题界定 (一)对“环境侵权”的界定 众所周知,随着工业经济的日益发达,环境问题逐渐突显,面对这类新型的社会问题,传统的公法、私法却表现出了无奈: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传统公法无法直接干预这类从私法领域产生的问题;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私法也无力解决这类因其自身的价值本位观念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此时,环境法应运而生
因而,环境法的独立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历史的必定性,环境侵权作为一类特别的侵权关系也与传统的民事侵权区别开来,具备自己的特性: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