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内容及要件十分繁多,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物权法中却这样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皆适用善意取得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对传统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了传统继承和创新突破
不管是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初的使用理论都有相同、互通之处
但是,他们之间在有些规则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随之带来的差异就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必有区别了
纵然让人欣慰的是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确认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但该制度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的关注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运用推广和承认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与不同的国家对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而不同,但是具备了其他法律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的论述中,主要是以物权法为基础,重在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期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的成立和更好地完善,贡献本人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 不动产 善意取得 《物权法》目录前言31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概述51
1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51
2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形成6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72
1 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无权处分72
1 需要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82
3 处分不动产时第三人善意的判断 92
4 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有偿取得财产 102
5 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102
6 取得情形下转让合同的效力123.确定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因素13谢辞14参 考 文 献15前言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民法典起草中,应以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为基础,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从而完善我国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
”在我国国内,对于是否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态度支持与否定者都有
每每提到不动产的取得,最常提到的就是《物权法》
首次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立法承认就是出自其中第 10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