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二、第二条 根据政府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三、第三条本程序中所称监督机构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中心站、监督站与其派出机构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四、工程质量监督应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保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监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并辅以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为手段开展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五、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新能源发电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二章 申报质量监督注册一、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规定相应的监督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第六条 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类别和投资主体类别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围划分,分别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监督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三)三、注册申报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 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四、第七条 注册审核各监督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或批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或批准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书;主要负责人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