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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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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精益化管理丛书电子企业精益化管理工具箱齐忠玉 编著人民邮电北 京第一章 电子企业产品与市场管理精益控制执行全案一、电子企业产品认证精益控制管理制度名称电子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精益控制管理制度版本页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涉与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2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3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5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6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7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8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与其工作围。9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与其企业名录。10审批特别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11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的查处工作。12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行为。13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的产品实施监督。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在指定的工作围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2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3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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