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第五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七章 附则附件: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示意图附录四 规划控制类区围示意图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二 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附表三 工程管线之间与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与有关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 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二) 公共设施用地(C);(三) 工业用地(M);(四) 仓储用地(W);(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 道路广场用地(S);(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绿地(G);(九) 特别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 3 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