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本规对可燃气体也采纳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建筑设计防火规》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 A(闪点28℃至 45℃)、乙 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 A(闪点 60℃至 120℃)、丙 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 A(液化烃)、甲 B(除甲 A 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与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 1 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建筑设计防火规》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 A(液化烃)、甲 B(除甲 A 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 C3、C4 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而本规所涉与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与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外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