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 篇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文 号:民发[2024]181 号发布日期:2024-12-18 执行日期:2024-12-18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2
询问笔录; 3
收养登记审批表: 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三、 四、 五、 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5
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6
收养协议: 7
其他有关材料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1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2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材料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1
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