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Ownership Structure,Corporate value) 一、引言伯利和米恩斯(Berle & Means)1932 年出版《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从此以后股权结构一直被视为公司治理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近年来的讨论结果表明,除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家族、银行或国家等控股股东,这一现象在东亚、拉美、东欧等新兴市场国家最为普遍(LaPorta,1999)
存在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公司价值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即利益趋同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
施而弗和维施尼 (Shleifer & Vishny,1986)指出,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宝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它们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开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免费搭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加经营管理,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在投资机会、业绩表现上“信息不对称”问题
可见,控股股东既有动机去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又有能力和必要对企业管理层施加足够的控制以实现自身利益,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传统的代理问题,因而股权集中型公司相对于股权分散型公司要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和市场 表 现
另 一 方 面 , 德 姆 塞 茨 (Demsetz , 1985) 和 拉 波 特 等 认 为(LaPorta,1999),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
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胁,或者外部股东类型比较多元化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能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通过追求自利目标而不是公司价值目标来实现自身福利最大化
此时,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
根据上述两个相互对立的假说,理论显然无法对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关系给出唯一的结论,而大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