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 XX 县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XX 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8-110:4 4【大中小】 【打印】 【我要纠错】 京国土房管拆[2024]666 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XX 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我局制定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暂停事项申请〕 根据《XX 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1 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实行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根据本实施意见第 2 条规定执行。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 20 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4.〔用地批准文件〕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5.〔规划批准文件〕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