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关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以北京海关为例中文摘要随着国家经济飞速进展,特别是加入 WTO 之后,国家对外贸易与科技文化交往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与此同时,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其职能也随社会进步以及法律的逐渐完善而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与控制问题逐渐成为海关加强行政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中,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减少其被滥用的可能及事实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正是试图从现实问题中寻找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所在 ,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充分考虑海关工作的特点,为完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做了尝试性的讨论。本文在第一章回顾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讨论成果,为下文论述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并以此确定本文讨论意义与方法。第二章首先是对讨论对象——中国海关的背景进行阐述,之后对本次讨论的主要问题——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基于以上内容,笔者在第三章阐述了海关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全文第四章与第五章,笔者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结合海关工作实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以此三方面做为控制体系的框架,分别从这三个角度对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途径进行探究,尤其强调海关内部控制监督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关键词: 海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 滥用 控制 引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一直是国内外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以欧美为主的学者,对于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讨论逐渐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以严格法治主义为代表,戴雪(A·V·Diecy)认为,“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特权或政府所拥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1]该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不应存在,应该在确立制度时尽可能避开自由裁量的存在。但是这种严格法治主义思想为前提的否定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是过于理想化的,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实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现实的必须,自从亚里斯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提出"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这一法治理念以来,法治已经成为西方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个基本信念和制度基础。人们已经信任或乐于信任有关公共生活的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有个人自由。[2]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执法过程会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