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初探论文 论文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损失赔偿规则 论文摘要:证券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以获利或减损的证券欺诈行为。文章就内幕交易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的认定、民事赔偿的损失赔偿规则等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期推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问题的深化讨论。 自 1998 年 12 月第一位股民站出来状告红光引发所谓“中国股市第一案”以来,中国的投资者们开始了寻求私权救济的努力 。2024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更是给予了部分股东维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越来越多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浮出了台面。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一起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向受损失的其他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我国的证券立法在如何对内幕交易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因此,本文仅对因证券内幕交易而引发的民事归责赔偿作一番初浅论析。 一、内幕交易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内部人员及其他市场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地位、职务之便利或控制关系,猎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但将对其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避开损失的行为。简言之,内幕交易即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以获利或减损的证券欺诈行为。 早在 1993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 72 条对内幕交易作出相对完善的法律调整,同时该条例第 77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该条例已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虽然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但毕竟是对内幕交易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993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证券委又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种类、内幕信息和内幕人员的含义及范围、法律责任。其中,第 14 条规定了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及短线交易之归人权。可见,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之前,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这是法律给予内幕信息知情者的法定义务。而根据民法一般理论,凡违反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