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赔偿行为讨论论文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建立证券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建立证券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界定,对于认定内幕交易是否成立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是指掌握了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内幕交易必须以掌握内幕交易信息的人不当利用信息为要件、内幕交易行为应以主观故意为条件,即明知行为违法却仍然为之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证券交易内幕损害赔偿 论文摘要:证券内幕交易是我们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但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大多停留于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追究
而忽略了对证券内幕交易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致使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私权救济手段空缺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证券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现状,在立法上强化内幕交易的私权救济机制,构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猎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证券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的公司立法、证券立法都努力对此实施强有力的法律规制
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但是,考察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规制体系中只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强调追究内幕交易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对内幕交易中的受害者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怀,致使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私权救济手段空缺
我国有学者认为川:“刑罚和行政处罚重在遏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恢复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但不能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使得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难以恢复平衡
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