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标准 XX 县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进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 XX 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进展起帮助、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进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建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是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其中,党员人数超过 10 名、不足50 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 50 名、不足 100 名的,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 100 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企业建立基层党委,须经市委批准
第六条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企业,可实行挂靠组建、村企联建、企企联建等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
同时,由上级党委选派党的工作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育和党员进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制造条件
第七条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党组织应与企业转制同步续建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地的乡镇党委领导,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逐步转入属地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