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食品卫生专管员
2、市场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实行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市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中心领导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查制度
4、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5、经营者应对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测合格证存档备案,建立全程追溯机制
6、经营清真食品应符合《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法律规范》的规定
7、菜市场应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并有配套设施,定期对上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检测
8、索证索票及时,记录清楚,票据齐全,粘贴法律规范
9、定期对不合格下架食品名单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台帐
10、食品经营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奇,防蝇、防尘、“除四害”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
对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后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使用无毒、环保、清洁的包装材料
经营鲜肉、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熟食制品的商户应配置冷藏设备
11、食品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在消毒水池中清洗双手,穿戴干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不得直接触摸钱币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长发不外露
12、场内应设置不可食用食品专用盛器,并做好台帐登记
13、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食品:(1)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