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经营法律规范(试行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店以及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等业态的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法律规范从事食品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舞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纳高于或严于本法律规范要求的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法律规范
鼓舞食品经营者根据风险控制原则,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过问或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顺利行驶职权,指导相关人员实行措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一)A 类经营者、B 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C 类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展销(览)会举办者应在展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设立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临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营者,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各门店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定期考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运行状况,持续改进
(三)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