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合同管理法律规范化困境讨论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教育体制发生巨变,其独立法人地位和校长法人代表身份得以明确,高校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市场活动。因此高校不仅承载着教育与科研的职能,其社会职能也在不断延伸,其与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频率大大增加。加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步建立、政府会计制度创新、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高校对外签署大量的合同,合同成为高校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约束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与法律保障,合同管理也成为高校参加社会市场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然而,高校合同管理仍面临着制度水平不高、合同签订组织部门管理混乱等多方面的困境。 关键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高校管理依法治校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特点 高校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其他平等主体依法进行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行为,以及后续的审查、监督等工作的总称。高校合同管理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一)合同业务有鲜亮的校园性。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利成果转化等自筹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类型比较封闭,集中在与老师、学生相关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容,包括纵向科研、横向科研、物资采购、合作办学等多个方面。(二)合同管理有明显的复杂性。高校的法人地位具有“双界性”,即跨民商法、行政法两个法律界别,高校的合同管理也需要经过更为复杂的程序。在实践中,高校一方面往往需要在内部建立制度,在合同管理中经过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把关,并在必要时引入社会力量,以期达到优化管理模式、实现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高校的公共性要求高校严格遵守上级的管理法律规范,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因此,相较于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合同管理,高校合同管理在严谨性上有更高的要求。 二、高校开展合同管理的背景 (一)高校开展合同管理的必要性。高等学校是兼具教育功能和服务性质的国家公共机构,也是行使权力并履行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义务的法人,它以培育人才为目的,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下承担以学术、科研为代表的社会职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开展民事活动。高校的法人地位表明高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