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总则)合同与合同法: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 归属及归属及 利用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 流转流转 关系。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 , 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权利义务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问题:1)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程序: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新要约)生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一经承诺合同足以成立的各项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同时具备,否则为要约邀请1、承诺应该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未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标的、数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