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课题 --经营租赁论丛之八一、问题的提出当着租赁业内人士使用“经营租赁”这个词的时候,他们的意思到底是什么
他们是不是在指这样一种租赁,其特点使之可以按照带有“经营租赁”标签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因而可以把该项租赁放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他们是不是在想着任何一种没有名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他们是不是在考虑这样一种租赁,这种租赁可以使承租人将租金作为一种费用项目在当期应税期间扣除,而不是必须在整个期间摊销该资产的成本
或者说,他们是不是指任何一种租赁,只要出租人在其中有重大的余值上的利害关系
要得到对这些问题的精准的回答 ,是很难的
之所以难,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往往会用同样的词语来指称从市场的角度看是相互有别的产品
例如,某个国家的法律可能会赋于“传统出租”、“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以同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在租赁行业的参与者的心目中,它们是单独的、相互有别的交易类型
二、 按设备关联度来考察下面,我们用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观察各类交易中用户同设备的关联度
假设有一家建筑公司,它有一些土地需要平整,以便盖一座新楼
它同一家专业公司订立了一个平整土地的合同
此项交易的实质是它雇用一种服务
这时,它并不关心那家专业公司使用什么设备,它同设备的关联度为零
也许这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中有人会使用推土机,于是它就从一家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入一部推土机,用上一两天
这时,它就要考虑设备的选用,要对租入设备进行适当的检验以及在使用中的常规保养
在这种“出租服务”中,用户(承租人)同设备就开始有一定的关联度了
如果这家建筑公司开挖、清理、平整土方的工程量足够大,自己买一台推土机合算,手上又有足够的现金,那它就会直接购买
否则,它可以贷款购买,也可以采用带有廉价购买选择权的简单的融资租赁
这时,无论资金来源有何不同,它同设备的关联度就是百分之百的了
从平时的妥善保养到最终的报废处置,都是它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