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年新农村医疗实施办法 一、资金筹集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完善缴费政策
20XX 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410 元
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水平由每人每年 70 元提高到 90 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 280 元提高到320 元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及 60 周岁以上人员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 30 元予以代缴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凡具有县域内农村户口、长期居住在县域内且没有参加其它基本医保的外省农民(农村户口)均可纳入新农合保障对象
户籍为本省外县的农民(与我县参合农民有法定婚姻关系除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转非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失地农民除外)不列入参合对象,重复参合无效,不予报销
本县农民根据户籍所在村(屯)参合,外省农民根据实际居住地参合
参合家庭必须根据户口簿整户(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人员除外)在户籍所在村(屯)参合
不整户、不在户籍所在村(屯)参合的,该户家庭所有人员参合无效
启动后,无效参合人员个人参合资金不予退还,留存基金帐户不能享受新农合待遇
2.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参合,在出生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随其母亲(或父亲)一人账户予以补偿
(三)参合资金收缴程序
在各乡(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村(屯)筹资小组以村(屯)为单位,按户发放 20XX 年新农合政策告知书,并在签收单上签字
查验参合家庭户口薄参合人员身份证(二代)、合作医疗证,整户收缴个人参合资金,出据财政缴费专用票据
登记参合登记表,填写合作医疗证缴费记录,加盖筹资人员印鉴
缴费票据一式四联,根据要求分别装订
一联存根交县合管办,二联收据交参合人员妥善保存,三联交乡镇卫生院进行信息录入,四联乡(镇)政府留存备查
缴费专用票据由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