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加入对我国司法审查体系的制约思考论文 论文关键词:wTo 司法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论文摘要:指出 wTo 司法审查制度的突出效能,是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机制,给因政府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提供审查的机会,及时纠正违反 wTo 协议的政府行为
概括指出 wTo 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性特点
阐明了我国政府相关承诺的基本内容及作出相关承诺的必要性
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诸多挑战及应实行的措施
1989 年 4 月,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和运行;20XX 年 11 月,多哈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进展中的大国加入了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这无疑是对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的严峻挑战,并将带来其深层次的变革
一、wTo 的司法审查制度 wTo 是由协议构成的关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里的一整套法律框架,其宗旨在于通过消除国际间各种贸易壁垒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wTo 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为wTo 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效能在于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机制,给因政府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提供审查的机会,及时纠正违反 wTo 协议的政府行为,从而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wTo 司法审查制度包括 wTo 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和各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wTo 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主要规定在 GATT 第 10 条,GATS 第 6 条,TRIPS 第 32 条、41 条和 62 条,以及相关的实施协定之中
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司法审查主体的多元性
wTo 对成员的司法审查主体的要求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可以是成员国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而非强求一律
②司法审查机构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