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0 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XX 年 7 月 4 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舞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讨论,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 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