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自查评估表第一章 总 则本章结论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情况评估结论评估人备注1-1略1-2略1-3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3
1生产矿井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并有效
营业执照: 511024000001324;有效期:永久,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6 万吨/年
采矿许可证证号 C5100002009051120016754,有效期至合格自评小组成员我矿属2014
28 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号(煤 A)10051000112795,有效期 2013 年 12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川 MK 安 许 证 字【2012】5110240770B,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15 日;煤炭生产许可证号:205110244047,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
整合技改矿井1-3
2不发生较大瓦斯事故
投产以来,未发生过瓦斯事故合格自评小组成员1-3
3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编制合理的采掘接替计划,保证“三量”符合规定:回采煤量 4~6 个月以上,准备煤量 1 年以上,开拓煤量 3~5 年
2013 年回采煤量 6
83 万吨、准备煤量 13
98万吨、开拓煤量 29
合格自评小组成员1-3
4核定生产能力 150kt/a 及以下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 1470 Pa,核定生产能力 150kt/a 以上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核定生产能力 900kt/a 以上的矿井后期通风负(正)压不得超过 3920Pa
负压传感器显示矿井通风负压 530Pa,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60kt/a,符合要求
合格自评小组成员1-3
5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应大于 1
所有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不得小于 1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