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学对法制建设的延展 一、讨论背景 时事政治 20XX 年 10 月 20 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以民为本”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制理念,其所蕴含的是儒家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这便是传统儒学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关联的重要体现。通过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分析,传统儒学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显而易见。 学术理论 在法学理论讨论当中来看②,评判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与否的标准,不应仅仅从数量方面来考量,更要符合价值理念和外部适应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因而仅就法律体系的评判这一角度而言,儒家文化就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道德建设的关联性也为多数法学家所认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依靠的不仅仅是纯粹的制度建设,更需要良好的道德基础,才能使这一法律体系更适应我国社会的进展。 二、讨论意义 在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得不面对更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此外,其还要面对西方庞大的法律原则。如何在对待这些外来的“普世价值”的同时,还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特色”,便是目前的主要问题。 文化传承 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我国多数学者更倾向于向西方学习,却忽略了我们最为根本的儒学传统。通过加强儒家文化的传承,将传统儒学延展至中国的法制建设当中,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关键作用。 制度变革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其中有诸多不足。在法律实践中,我国法律缺乏足够的道德关怀,不能解决我国市民社会的诸多问题。传统儒家学说中蕴含有深厚的人文道德关怀,恰恰能够弥补当代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实践突破 在当代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有人将“法治”与“道德关怀”置于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在其看来,只有模仿西方法律制度才有可能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是,儒学文化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情,因而我国法律体系之完善必定不可脱离儒学文化而存在。故而,若以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对传统儒学作出限定,必定会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面临两大困境:1.国民不适应新时期的法律体系,不会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国民陷入“法律困境”;2.法律不能为国民所理解,法治进程不能有效推动,法律陷入“国民困境”。唯有运用传统儒学对中国法制建设作出延展,才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