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第二章 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 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 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 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 二、名词解释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 林铖、陈雯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和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 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 4-12 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 18 世纪中叶以前几乎完全被教会控制
1789 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和 1793 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 1833 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 1870 年、187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