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法律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
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 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
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根据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 007 号文件执行
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 30 天而不足 40 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 1 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 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
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
长期病假的,必须每 3 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