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版取样规范取样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取样设施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 B 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髙活性、髙毒性、髙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
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取样器具—4—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
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
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
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