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设计规范(电气)第十四章电气第一节供电第 14.1.1 条选煤厂为二级用电负荷,供电电压宜采用 6KV 或 10KY,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并引自不同母线段,每回路所能承担负荷不低于全厂计算负荷的 75%,供电设计不应考虑外用电。表 14.1.2需用系数设备名称计算数据备注KcCOS 申受煤系统0.550.7原煤筛分破碎系统0.60.7重选、脱水、装车系统0.6~0.650.72浮选系统0.7~0.750.75干燥系统0.6~0.650.72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0.7〜0.80.8铁路装车系统0.450.72压滤系统0.550.72煤样室设备0.40.75化验室设备0.350.5翻车机0.30.5起重机0.350.5机修车间0.250.5照明0.851白炽灯0.90.55~0.6荧光灯第 14.1.2 条电力负荷计算采用需用系数法,需用系数应符合表14.1.2 规定。第 14.1.3 条6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的截面选择,应符合安全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的要求,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 3000 以上的线路,其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应按短路热稳定校验。第 14.1.4 条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低压静电电容器组自动补偿装置,补偿后,6KV 母线的 COS®应不低于 0.9.第 14.1.5 条电源为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或配电室的主母线应采用分段单母线。第 14.1.6 条6KV 或 10KV 配电室应预留开关柜安装台数的 10%——25%的备用位置,并且不少于二台。第 14.1.7 条宜减少变压器容量等级,其设计负荷率不宜高于 85%。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第二节配电第 14.2.1 条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6KV、10KV 用于高压配电;6KV 用于高压电动机;660V 用于动力配电;380V 用于动力配电;380V/220V 用于照明及控制电源。第 14.2.2 条直接影响煤矿生产的原煤系统和铁路运输的装车系统宜设两回电源,母线可分段。第 14.2.3 条车间变电所二次侧宜采用母线引至各主要配电室,裸母线不宜进入生产车间。第 14.2.4 条主要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应有 10%-15%的备用回路,并预留 1-2 个盘的位置。第 14.2.5 条电缆在厂房内明敷或沿电缆沟敷设时,应采用全塑电缆。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用钢带铠装全塑电缆。第 14.2.6 条原煤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的地点应采用隔爆型电气设备或采用防止煤尘爆炸的可靠措施。在其它地方采取排放措施后,可采用封闭型或防尘型电气设备。主厂房等较潮湿的车间,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水型电气设备。第 14.2.7 条高压电机配电装置宜采用真空接触器的开关柜。第 14.2.8 条水泵、风机经技术经济比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