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和对象(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范围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区所辖开发区、科学园等开发园区和各街道规划区。(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对象1 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部队驻江宁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2 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3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5 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根据城市人口人均 1 元,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 60 元。(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根据地面建筑总面积 4%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 1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每个单体人防工程面积不得小于 1000 平方米。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 50 元。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新建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 50 元。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一)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部门。(二)由区人防部门委托地税局代征,所征经费在 10 日内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防建设经费专户。(三)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时下达人防工程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区人防办公室审签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由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四、人防建设经费管理(一)区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类税费和基金。(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