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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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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第一部分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一、六十年发展历程回顾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和资料。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不仅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而《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1902 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此外,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也经由日本学者传至中国,并在法科大学堂建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科。《大学堂章程》提出日本有《中国法制史》教程,可仿其以例自行编纂教授,可见当时关注和研究法制史者颇有人在。1906 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有百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六十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50 年至 1961 年)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1950 年 9 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的研究生,共四人,均由苏联专家指导,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1951 年 4 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1952 年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并从 1953 年起开始编写教材。另两名研究生胡大展(现于厦大退休)、关子建(已故)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招收刘和正等四人,但除江振良外,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1958 年至 1961 年春,开展批判旧法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基本中断。这一阶段法制史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受到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影响,阻断了 20 世纪初以来法制史学研究的传统,如学科名称不叫“法制史”,而叫“国家与法权历史”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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