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 84 条第 3 款、第 84 条第 4 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 83 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 86 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 86 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 7 日以内)《刑诉法》第 87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 17 条第 2 款:(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 84 条第 3 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 28 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制作《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 30 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7传唤《刑诉法》第 92 条第 1 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 50 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拘传证》 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 51 条第 1 款第(1)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 51 条第 1 款第(1)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 60 条第 2 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 65 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 69 条第 3 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 74 条:(犯罪嫌疑人被罚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