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建设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 1 号。 负责人李天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斌,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向阳,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设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谆,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城资产公司与被告建设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斌,被告建设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资产公司诉称,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青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青龙支行)于1997 年 11 月与被告签订了四份短期借款合同(即 97 年 G 字第 87,88,89,90 号),约定共发放贷款 550 万元给被告,月利率为 7.92‰,金额和借款期限分别为:200 万元,1 年;100 万元,10 个月;150 万元,11 个月;100 万元,9 个月。1997 年 11 月 3 日,双方签订《成都市城镇房地产抵押合同》及 97 年抵字第 010 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 16 号 3 755.11 平方米经营用房为工行青龙支行的该项债权设定抵押,并于同月 17 日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同月 21 日,工行青龙支行依约发放贷款 550 万元给被告。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2005 年 6 月 27 日,工行青龙支行将上述债权本息及项下担保物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已于 2005 年 11 月 6 日在《四川日报》上公告通知被告并催收。原告受让该项债权后多次通知和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计至 2007 年 6 月 20 日,被告欠款本息共计 21 611 503.98 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 550 万元及至清偿之日的贷款利息(计至 2007 年 6 月 20 日利息为 16 111 503.98 元);判决原告对被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 16 号 3 755.11 平方米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长城资产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请主张:1、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被告的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信息中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