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征求意见稿)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 小区(街) 号 楼 单元 层 室。甲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采暖期时间采暖期时间:从每年 11 月 15 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 18℃。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1.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2.交费期限每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 11 月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3.采暖费采取 方式交纳(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