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卷烟厂企业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 2002 年 7 月 19 日某某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某某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某某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 A)附件 A:某某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我厂于 1994 年 12 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厂在册职工及新接收进厂的职工,均须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 10 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城镇复退军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的)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
三、其它情形者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第五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续订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