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2000/14/EC 指令关于释放影响环境噪音的户外使用设备的法规欧盟议会及欧共体理事会基于建立欧共体条约,尤其是第 95 条款的规定基于委员会的提案,基于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的第 251 款规定的程序,(1) 鉴于在内部市场框架内,对户外设备噪音释放要求的协调必须避免妨碍该设备自由流动。降低该设备在许可范围内的噪音标准对市民的健康安乐及环境起着保护作用。公众也应该提供有关设备噪音释放的信息。(2) 涉及户外设备噪音释放的共同体立法主要由以下涵盖某些施工机械及剪草机型号的九条指令的日期所组成: 理事会就有关确定建筑车间和设备噪音排放的成员国近似法的 1978 年 12 月19 日第 79/113/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建筑车间和设备常规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2/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压缩机允许噪音强度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3/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塔式起重机允许噪音强度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4/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电焊发电机允许噪音强度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5/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动力发电机允许噪音强度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6 /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手扶混凝土粉碎机及打钻机允许噪音强度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7/EEC 号指令;理事会 1984 年 9 月 17 日有关除草机允许噪音强度的成员国近似法第 84/538/EEC 号指令;以及理事会 1986 年 12 月 22 日有关限制 液压开凿机,卷扬机,推土机,装填机及挖土机噪音限制的成员国近似法第86/662/EEC“”号指令;以下将上述指令简称为 现有指令 ;该些指令对有关每种设备类型允许的噪音标准、噪音测试代码、标志及合格评定程序都分别做出了规定。简化该立法和对降低户外设备噪音释放设定一个限制框架是适当的。(3) 本指令是基于理事会 1985 年 5 月 7 日决议中对一项技术协调及标准新措施规定的原则及概念而制定的。上述原则在理事会 1993 年 7 月 22 日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阶段模式及加附和使用 CE 合格标志的规定的第 93/465/EEC 号指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来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 1993 年 2 月 1 日决议随附的第五次环境行动纲领将噪音决定为城市地区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且需针对不同的噪音源采取措施。(5) “”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