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 JNZC-2009028 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区 2010 年度区级 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招标单位: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使用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标单位: 签订日期: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合同(定点维修)招标单位: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中标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送修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一、二级维护,大、小型修理,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维修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送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甲方”系指组织汽车定点维修招标的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6)“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7)“送修方”系指具体接受维修服务的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服务范围车辆维护,大、小修理,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
1 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
“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 ,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将行车证提交给乙方
2 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
维修材料费用应包括维修材料价格和管理费等费用
管理费应按本合同规定优惠比例收取
3 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