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医疗事故仲裁之医疗事故索赔知识法规汇总 □◆医疗事故赔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数额太低,受到广泛批评,批评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之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原则相悖,应视为无效.实践中,由于患者不认可,"一次性经济补偿"也行不通,结果是形同虚设,徒遭批评而已.同时,涉讼医疗纠纷出现了高额赔偿,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医疗赔偿已屡见报端,高额赔偿倾向令医院叫苦不迭.实践证明,要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考虑医院利益,不可偏颇。 1.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①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③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也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做法。 2.医疗事故的分级:《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 4 级 12 等,1 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分甲,乙两等;2 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3 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戊五等;4 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不分等.并规定,1 级乙等至 3 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 1 至 10 级。 3.赔偿责任的承担:《条例》第 49 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定性为医疗事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这一点,和《办法》的规定是一样的.。 4.赔偿范围和标准:《条例》第 50 条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与以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相比,《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了重大改变,范围扩大了,标准也有所提高.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条例》2002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要走的路还长,我们希望,通过实践,不断地充实和修改,《条例》定会为维护患者利益,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与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