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全文)《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仔细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仔细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仔细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实行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判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别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