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汇编(第 1 版·202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服务条例学志中心〔2024〕1 号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促进我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中心志愿者和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和中心的志愿者及其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称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中还包括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下属的行政部门、服务分队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是指各行政部门、服务分队的合法常委、委员、干事和各服务分队的合法队员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进展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设立四个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设立七个志愿服务分队,负责组织、落实、亮化志愿服务的工作;部门、分队之上设立常务委员会,直接领辖中心的行政部门和服务分队
第七条 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一)年龄为 16 周岁起;(二)身体健康;(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且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四)我校在校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向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之后成为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
第八条 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享有的权利(一)参加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接受有关的教育、培训;(二)请求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帮忙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对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批判和监督;(四)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五)退出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九条 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一) 热爱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