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5 月 2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4〕18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别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方法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开展的从事某一职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开展的适应某一岗位需要、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培训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是指为适应某一岗位单项工艺技能或专项单一技能需要开展的不可细分最小职业技能单位的培训
第三条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学校〕要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开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