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收入占比考核标准考核主体和对象考核主体《指导意见》指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考核对象《指导意见》明确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意见由举办主体对机构开展运行评价
考核内容《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 4 个方面 42 项指标(附文末)构成
其中部分指标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监测指标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
1、服务提供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
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等指标考核功能定位情况;通过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合理用药、院内感染等指标考核基层医疗质量与安全
2、综合管理重点评价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
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构的合理性;通过信息管理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服务信息化功能实现情况;通过双向转诊、一体化管理考核协同服务情况
3、可持续发展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
通过人力配置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人员结构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性
4、满意度评价重点评价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
患者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高质量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保障
考核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职工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展
主要程序分绩效考核准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绩效考核实施、绩效考核反馈与改进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