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广东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答复、《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5-8-28【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