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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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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 发布日期:2009-11-25 作者:吕淮波律师 特别说明(并非多余的话):听了两天大约 10 余小时的课,我断续用了半个月的时间才把听课的笔记整理出来。在执业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常听同是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说,律师的理论素养要高于公检法办案人员,律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又是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不可及的。可是近两三年来,我接触到的公检法的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年青的干警、法官,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明显地察觉到他们的理论素养,远远地超过了律师,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也达到了令律师们汗颜的程度。法律人中律师已成为落伍,至少是进步不显著的群体,似已成不争的事实。我不能不担心长此以往,律师在法律人群体中,由此致在社会中将失去话语权。听了王教授、曹法官的课,我更感觉到我的这种体察或许偏激,但绝非空穴来风,危言耸听。让我感到可怕的并不是我们的差距,而是许多律师忙忙碌碌 ,为增收而舍命,不愿正视,甚至根本就未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应有的危机感。 法律人中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已达到什么水平,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已有了哪些进步,这些是我听了王教授和曹法官的课后想告诉大家的,近半个月的笔记整理成果也是我愿意与同仁们分享的。当然因种种限制事先未能经两位老师的知晓,或有不妥之处,但传播知识永远是正当的,何况看了我的笔记,只会增加而绝不会减少律师们在今后听两位老师讲课的兴趣。我斗胆在此公开我的听课笔记,相信两位老师不会责怪。 实际我想说的是——律师不能光埋头办案。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学习笔记,(根据人大法学院王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树斌法官 授课记录加自身体会、理解整理) 合同法第三章集中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大致规定了四种合同效力类型,一是有效合同;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合同;四是可撤销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又增加了一种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另外还存在一种在最高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及审判实践中实际上确认的类型,即相对特定当事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存在着六种合同效力类型。 一、关于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它是一种从开始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力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规则认知的加深,以及对促进交易原则意义的理解,在立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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