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发表时间:2010-7-1 20:47:00 阅读次数:125 所属分类:教学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
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
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
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
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
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
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
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略,读者难窥"全豹"
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 (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
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
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
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