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 3 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3.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交易日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 30 个交易日4.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5.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7.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8.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的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 3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9.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10.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 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11.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年。12. 每一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13.每一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