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适用大家好,今天准备和各位交流的题目是: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近段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希望借这个机会听听大家的意见
依我个人的看法,法官处理合同纠纷,至少应该掌握四项与法律适用直接相关的基本专业技能: 第一项是妥当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技能
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法解释学上称为广义的法律解释
法律非经解释无法进行适用
当法官面对一个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应当能够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或者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妥当的填补
以此作为对合同纠纷进行裁断的大前提
第二项是对法律规范的类型进行妥当识别的技能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会面对一个问题,就是判断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规范究竟是民法上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半强制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
是强行性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
是禁止性规范中的管理性(取缔性)的禁止性规范,还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
此时,为求得纠纷的妥当处理,法官必须要妥当确定用来解决纠纷的法律规范是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因为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适用的规则是有区别的,而适用的法律效果更是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从这一点上讲,识别法律规范类型的技能就非常重要
第三项是妥当地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技能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必须以适度信任法官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实现法治社会理想的基本前提,因此在进行法律规范设计的过程中,很多地方都给法官留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余地
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合同纠纷的妥当解决,对于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这一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兼顾个别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项是妥当地进行法律的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