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区人民法院事 卷宗 正 卷 年度 字第 号案 由当事人审判长 员 员书记员收案日期 年 月 日结案日期年 月 日原审法院有关案号一审结果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保管期限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卷 宗 目 录序 号文 书 名 称页 次备注立案审批表案由更改女儿监护权收到拆状日 期2003 年 12 月 7 日当事人李兰芝诉状内容摘要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 1994 年 2 月 28 日结婚,1995 年 5 月 12 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 年 4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 200 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 2002 年 9 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 2003 年 8 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 2003 年 11 月 30 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第 18 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审查意见(签名) 年 月 日领导批示(签名) 年 月 日立案时间2003 年 12 月 7 日案件编号( ) 字第 号发出受再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年 月 日民事起诉状原告:李兰芝,女。被告:盛凡军,男。诉 讼 请 求1.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权。事 实 与 理 由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 1994 年 2 月 28 日结婚,1995 年 5 月 12 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 年 4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 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