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八 八、关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的立法 立法是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制定或认可法,还包括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完善立法,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也要注意做好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工作。提高中国立法质量,因而也包括解决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可从完善法的体系的角度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一)关于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立法规定 法的修改和补充与立法质量法的修改和补充是保证或改善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法的修改和补充,是立法主体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呈现新面貌的专门活动。法的修改的任务在于对现行法的内容加以修缮改动,通过这种活动使法臻于立法主体预期达到的状况。法的补充,则是在原来法的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在法中加上新的内容,使法更完善、能解决更多更复杂的问题。由于法的补充是对原来的法加进新的内容,补充之后,原来的法便发生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法的补充也是一种法的修改。做好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有助于立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弥补由于立法不周使法带有不科学之处等欠缺。 [12]无疑的,被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有质量问题,通过修改和补充,其质量一般便会得以提高或改善。 欧美台法的修改补充的有关制度国外、境外以立法形式对法的修改和补充作出不少规定,在本文着重研究的美国、台湾和前罗马尼亚的立法文件中,都确立了自己的关于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制度。它们的制度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第一,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原因或条件。台湾《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20 条对此作了系统的规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于政策或事实之需要,有增减内容之必要者。二、因有关法规之修正或废止而应配合修正者。三、规定之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已裁并或变更者。四、同一事项规定于二以上之法规,无分别存在之必要者。”前罗马尼亚的《立法技术总方法》规定,修改高位阶的法,应同时注意对相应低位阶的法进行修改。“如果修改较高等级的文件导致修改较低等级的文件,则颁布执行性文件的机关应采取正式修改这一执行性文件的措施。”(第 92 条) 第二,法的修改方式和要求。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在这方面规定了多项制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