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与监狱工伤医疗纠纷法律 一、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案件的性质 考察法律问题,首先要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首先要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一)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医疗、工伤纠纷,究竟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多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医疗、工伤纠纷,究竟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答案显而易见是肯定的。目前,无论是社会上普通公民的医疗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还是监狱内罪犯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均有国家法律予以调整。有关社会上普通公民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已作了规定,而且基本上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罪犯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作了规定。因此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医疗、工伤纠纷,已经纳入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 (二)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容易出现的争议点即核心法律关系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从案件受理时间来看,多发生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或虽刑罚未执行完毕但罪犯因病、工伤或医疗事故死亡之后,此时罪犯已经不再接受刑罚惩罚;从诉讼当事人来看,原告或为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主体——刑满释放后已经获得人身自由的普通公民,或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为保护已经死亡的罪犯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罪犯近亲属,在押罪犯很少提起该类诉讼。从表面上看,该类案件是普通百姓因医疗纠纷或工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或容易被人认为是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罪犯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以至于现实中,有的原告以医疗事故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至法院,有的原告以工伤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至起诉至法院,有的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不清,加之利益驱动,盲目受理该类案件并加以审理,而且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