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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方法规第一篇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十七、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26 号)2006-3-29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3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5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 1 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 1 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 3 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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